同理,如果既存国体是君主国体,那就在坚持君主国体的前提下,讨论政治的改进。
[46]公民与人民的不同内涵,可以从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会议发言中看出。郝铁川:《社会变更与成文法的局限性—再谈良性违宪兼答童之伟同志》,《法学研究》1996年第6期。
关于专政的含义,请参阅郑成良:《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》,《交大法学》2014年第4期。《党章》……就其在中国宪政生活中发挥的规范性作用和地位而言,其真实效力甚至比成文宪法还重要,因此,从‘实效宪法的角度看,党章作为规范性宪章,就其内容和发挥的政治作用而言,必须被理解为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。[15]这一句话指出了党规党法的两个主要特点:第一,制定主体是党的组织,第二,属性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法则。例如,在中共中央十八大报告中,在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中,专政均没有出现。2004年9月15日,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,首次提出了依宪治国的命题。
应该说这一定性是十分到位的。既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,就不可能存在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,更不可能有什么宪法的法上法。二、依职业选举方法选出者,三百八十名。
50虽然双方一度达成妥协,同意召开各方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讨论宪法草案,但是不久议会代表因不满草案内容而缺席抵制制宪会议,双方矛盾再次升温,最终演变为流血的1993年十月事件。9 关于法国宪法制定的概况,参见洪波:《法国政治制度变迁: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》(北京: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1993),页54-112。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下令取消国会残存议员职务,并非法宣布解散国会。《国会组织法》第21条规定宪法会议非两院各有总议员三分二多数出席,不得开议,非出席议员四分之三多数同意,不得议决。
27 《大公报》(长沙),1921年4月28日。41政协宪草定稿之后,经国民党中央、立法院议决通过后提交制宪国大。
141月26日至4月20日召开宪法会议二读会,开始逐条议决的程序。省制宪筹备处于4月25日先行召开审查委员会谈话会,讨论审查规则。29 李达嘉:《民国初年的联省自治运动》,(台北:弘文馆出版社,1986),页202。35 1936年《国民大会组织法》第1条规定国民大会制定宪法,及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。
50 海运主编:《叶利欣时代的俄罗斯(政治卷)》(北京:人民出版社,2001),页49。19 刘楚湘:癸亥政变纪略,载荣孟源、章伯锋主编《近代稗海第7辑》(成都:四川人民出版社,1987),页318。湖南省的专家制宪委员会,因人数较少,议事容易协调,立法效率较高。国民大会关于宪法的审议,采三读会程序。
关于职业选举,第20条规定各省职业团体,由各该团体之机关职员推选候选人。19 三是权力斗争干扰制宪进程。
25日举行第三读会,为文字之更正整理,并一致表决通过。41 谷正纲:中华民国宪法之制定,载胡春惠编:《民国宪政运动》(台北:正中书局,1978),页1109。
1923年10月4日宪法会议到会议员达到550多人,地方制度修正案通过二读。如清华大学法学家程树德在《宪法历史及比较研究》一书中将当时各国宪法制定类型分为3种:意大利、日本等国宪法的君主制定、法国宪法的国会制定、美国宪法的宪法会议制定。后者更是争执尤烈,甚至各相斗殴,并召致武人干宪。西耶斯认为,主权属于国民,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,国民意志永远是合法的,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。《基本法》(GG)虽然历经多次修改,但一直到德国统一后,仍然保持正式宪法的地位不变,并深受好评,德国人民之绝大多数不仅尊重且接受基本法。11根据《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》(简称《国会组织法》)与国会有关议事规则规定,民国宪法制定必须经过起草、审议与表决三个阶段。
56美国式制宪会议模式与人民制宪权理论并不抵触,也具有合法性。国民大会决议承认1936年所选的1200名国大代表有效,台湾东北等地新增国大代表150名,此外增选700名代表名额,以容纳中共及其他党派人士。
53 胡安.J.林茨、阿尔弗莱德.斯泰潘著,孙龙等译:《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:南欧、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》,页87-88。依照制宪程序,第二步为宪法草案的审查程序。
宪法审议会与宪法会议同时也是参众两院合会,但出席人数标准要求不同,前者是议员人数过半就可以开议,后者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人数。25 詹姆斯·麦格雷·戈伯恩斯(James MacGregor Burns)等著,吴爱民、李亚梅译:《民治政府》(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07),页25。
10月8日,第202次宪法会议召开,三读会通过宪法草案,并于10月10日国庆日正式公布。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的55名制宪代表来自各州,不仅有国会议员、州议员,还有州长、法官、律师和军人等许多利益集团的代表。在民国初年的政治格局中,北洋派无疑是力量最强大的政治集团,袁世凯政权得到军队、官僚、立宪派与商人阶层的支持。1916年6月袁世凯死后,同年8月第一届国会复会,三年前被迫中断的制宪工作再次启动。
如果离开这一点去追求制订、通过宪法,实施宪政,则必然与宪政的基本精神相违背。30年代有学者在总结民国初年的制宪经验时指出:每经一次政变,国会停顿好几年,宪法也随同搁浅好几年,国会受宪法之累,宪法也遭国会之殃。
此外,制宪学者可以说无一不是社会的精英,既具备制宪的知识,同时又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,对中国社会有着深刻的理解,26所以宪法文本的质量较高,容易获得社会共识。1917年6月第一届国会在继续制宪时,由于卷入黎元洪与段祺瑞的府院之争,在随后的张勋复辟事变中被非法解散,制宪事业再次中断。
1799年宪法原本在议会议决后既已生效,但是在拿破仑.波拿巴的要求下,又举行公民投票进行表决。18这样,原来出席人数标准为580人以上,现在改为520人以上出席。
20 关于法国式制宪议会模式的缺陷,梁启超在民国初年的看法非常有预见性。33 查尔斯·A·比尔德著,何希齐译:《美国宪法的经济观》,页153。同年9月28日全民投票表决高票通过,投票率高达85%,赞成率接近80%,创造了法国政治生活新的记录。1793年宪法(共和元年宪法)、1795年宪法(共和3年宪法)、1804年宪法(共和12年宪法)、1815年宪法(《帝国宪法补充法令》)、1946年宪法均是在议会议决后,经公民投票通过后生效。
6民国时期的一些宪法学著作也作了类似划分。制宪国大开会41天,共举行预备会议4次,宪草审查会12次,大会20次,至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,并决定1947年12月25日施行。
23这样在1922年1月1日,《湖南省宪法》正式公布施行。制宪模式也表明未来国内政治关系的态势。
44 第一读会在12月21日完成后,同日举行二读审议。其中1791年宪法、1802年宪法(共和10年宪法)、1830年宪章、1848年宪法、1875年宪法是在议会议决后直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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